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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宜大學外語教學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

靜宜大學外語教學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

民國106年05月24日教務會議核備

第一條   本設置辦法依據靜宜大學外語教學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設立「課程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為本會。

第二條   本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:

一、由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組成。

二、本會召集人為中心主任,於開會時擔任主席。召集人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其他委員擔任主席。

 

第三條   本會得定期邀請校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、校友及在校生代表參與會議,並將意見落 實於課程調整或自我改善報告。

第四條   本會辦理下列事項:

課程規劃、修訂及審議。

訂定排課原則。

督導課程初選工作。

定期檢討或修訂課程。

其他相關事項。

 

第五條   本會應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且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。各種議案需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。

 

第六條   本會邀請校外代表者,得酌予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,相關經費編列於單位年度預算,核發標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第七   本設置辦法經系級事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,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民國106年03月23日中心系級事務會議通過

民國106年04月11日院務會議通過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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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

2024-04-18